申请者在申请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手续时,请仔细阅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和国家版权局发布的有关软件登记事项的公告。
一、申请文件的格式要求
1、所提交的纸介质申请文件和证明文件需复制在A4纸上;
2、提交的各类表格应当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可以是原表格的复制件),填写内容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者打印,字迹应当整齐清楚,不得涂改;
3、申请表格内容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并由申请者盖章(签名);
4、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
5、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应当为一份。
二、各类申请的文件交存要求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
1.按照要求填写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表
2.申请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1)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其他组织:当地民政机关或主管部门批文。
台湾省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公证书(由当地法院或相关机构开具);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证认证书;外国公司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证认证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馆认证)。
(2)自然人身份证明——中国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外国个人需提交护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认证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馆认证)。
(3)代理人身份证明——软件著作权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3.鉴别材料
(1)源程序(使用计算机语言编写的指令或者语句序列)超过60页的,按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提交;源程序不足60页的,全部提交。源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结束页除外);在源程序上需标注页码(对于分前、后两部分提交源程序的情况,前、后两部分源程序分别连续标页码,但两部分的页码不能相连续!)。
(2)文档(用户手册、设计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任选一种)超过60页的,按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提交;文档不足60页的,全部提交。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结束页除外),在文档上需标注页码(对于分前、后两部分提交文档的情况,前、后两部分文档分别连续标页码,但两部分的页码不能相连续!)。
[注] 已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其著作权发生继承、受让、承受时,当事人应当出具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无须提交鉴别材料。
4.其他软件权属证明文件
(1)软件权属证明——合作开发:合作开发合同书或协议书;委托开发:软件委托开发协议或合同书;下达任务开发:下达任务开发软件任务书;利用他人软件开发的软件:许可证明。
(2)继承、受让、承受软件著作权的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①“继承”专指原著作权人(自然人)发生死亡,而由合法的继承人(自然人)依法继承软件著作权的情况。继承人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提交合法的继承证明(经公证的遗嘱或者法院的判决等);
②“受让”指通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之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转让后,而取得软件著作权的情况。受让人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提交依法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相关证明。
③“承受”专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变更(如:改制)、终止(如:合并),而由其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软件著作权的情况。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权利承受人申请登记的,提交的著作权承受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商变更证明;国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上级主管机构的行政批复。
5.版本说明
申请登记软件V1.0及以上的高版本或以其他符号作为版本号进行原创软件登记时,应提交版本说明。
6.费用
申请费250元/每件,证书费50元/每件。
例外交存申请费为320元/每件;
封存申请费为120元/每件,超过100页,每页增加2元。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申请
1.按照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转让、专有许可合同登记申请表;
2.相关的证明文件——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其他组织:当地民政机关或主管部门批文。
台湾省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公证书(由当地法院或相关机构开具);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证认证书;外国公司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证认证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馆认证)。
(2)自然人身份证明——中国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外国个人需提交护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认证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馆认证)。
(3)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4.申请费
每个申请交纳手续费300元,证书费50元。
3、变更或补充登记申请
1.按照要求填写的变更或补充申请表;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事项变更补充理由以及相关资料;
3.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4.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软件变更或补充登记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5.申请费:150元/每件。
4、补发或换发软件登记证书申请
1.按照要求填写的补发或换发登记证明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其他组织:当地民政机关或主管部门批文。
台湾省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公证书(由当地法院或相关机构开具);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证认证书;外国公司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证认证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馆认证)。
(2)自然人身份证明——中国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外国个人需提交护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认证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馆认证)。
(3)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3.申请费:50元/每件。
5、延长、顺延期限申请
1.按照要求填写的延长、顺延期限申请表;
2.软件著作权登记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3.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软件变更或补充登记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4.申请费:
手续费用:一个月之内:每个申请需交纳手续费100元;
手续费用:三个月之内:每个申请需交纳手续费200元。
6、自动撤回或放弃软件登记申请
1.按照要求填写的自动撤回登记申请或放弃软件登记申请表;
2.受理通知书或者原登记证书;
3.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软件变更或补充登记申请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7、撤销软件登记申请
1.按照要求填写的软件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A4纸)
(1)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其他组织:当地民政机关或主管部门批文。
台湾省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公证书(由当地法院或相关机构开具);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证认证书;外国公司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证认证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馆认证)。
(2)自然人身份证明——中国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外国个人需提交护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认证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馆认证)。
(3)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申请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3.撤消软件登记申请理由;
4.撤消软件登记有关的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终审的司法判决(复印件);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复印件)。
5.申请费:150元/每件。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均可申请登记。
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 戏剧、 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上述作品的含义是指:
(1)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4)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5)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6)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7)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8)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9)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10)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12)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13)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凡办理中国境内版权登记的,均可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登记;也可到作者所属地的地方版权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如广东省内作者可到广东省新闻出版局政务服务中心进行登记。
作品著作权登记的作用
1、明确权利归属
作者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便享有著作权,但证明作者身份相对比较麻烦,尤其是对于一些创作完成时间较长的作品,由于资料的灭失,往往很难举出证据证明,办理著作权登记可以使权利归属非常清晰,减少了权属纠纷。
2、维权活动中作为拥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明
权利人在维权时需举证证明其对该作品享有权利,而作品的创作资料非常多,如果通过提交原始创作资料来举证非常困难,尤其对于知名度不高、创作完成时间较长的作品,可能由于资料的灭失而无法举出有利证据。但如果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则证明手续非常方便。目前行政机关和法院在处理版权纠纷时,均将《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证明权利人身份的证据采用,在一些紧急的版权维权活动,如展会维权中,管理部门甚至要求当事人必须拿出版权证书来证明其权利人的身份。
3、版权交易中作为拥有权利的证明
在版权交易活动中,受让方/被授权方在交易前往往需要对转让方/授权方的身份和权利进行核实,同样,由登记机构出具的著作权登记证明是一种具有公信力的权利证明文件,能有效保证交易的稳定性,促进作品交易顺利进行。
作品著作权登记流程
1、指导客户准备登记手续所需的整套申请文件;
2、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文件;
3、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并缴纳费用后,登记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受理,并发出发出受理通知书及缴费票据;
4、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登记机构发布作品著作权登记公告,在该登记公告发布3个工作日后,登记机构发出作品著作权登记证。
作品著作权登记所需材料
(1)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权利归属证明;
(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
(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
(6)代理委托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权利人要求海关对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目前可以向海关申请备案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
一、备案申请人的资格
(一)商标权保护申请
申请人应当与商标注册证载明的商标注册人一致。如果商标注册人名义发生变更,以商标局核发的《商标注册证明》一致。申请人的中文名称与商标注册证不一致,但其正在使用的外文名称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注册人外文名称一致的,应当视为符合要求;
(二)专利权保护申请
申请人应当与专利证书载明的专利权人一致。如果专利证书签发日至申请保护日间隔超过一年的或者专利权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专利登记簿副本》上的专利权人一致;
(三)著作权保护申请
申请人应当与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上的著作权人一致。未进行著作权自愿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与其他有关著作权的证据载明的著作权人一致。著作权在境外登记的,申请人的外文名称应当与境外著作权登记机关签发的登记证明一致;
(四)备案申请人可以委托其在境内的被许可人、境内律师事务所或者商标(专利)代理机构代为提交备案申请;权利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向代理人出具代理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申请。
(五)对除上述权利人或代理人之外的其他人提出的备案申请,海关不予受理。
二、如何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备案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使用海关总署规定的格式。申请每一项知识产权(即一份权利证书)的备案应单独填制一份申请书。
三、知识产权海关备案随附文件
(一)权利证明文件
1、商标注册证明文件
(1)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限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或者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限国际注册商标);商标局出具的有关国际注册商标的注册证明未标注商标图案等必要信息的,还应当提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核发的商标国际注册证的复印件;
(2)商标局出具的核准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或者商标注册续展的证明(限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义发生变更或者商标注册证有效期期满的情形)。
2、专利授权证明文件
(1)专利证书复印件(限专利证书签发日至申请保护日间隔不足一年的)或者《专利登记簿副本》(限专利证书签发日至申请保护日间隔超过一年或者专利权人名义发生变更的)的;
(2)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复印件(限实用新型专利);
(3)外观设计公告的复印件(限外观设计专利)。
3、著作权证明文件和证据
(1)国家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著作权登记机关签发的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限著作权在境内登记的)、境外著作权登记机关签发的著作权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限著作权在境外登记的);
(2)经著作权登记机关签章确认的作品照片(限美术和图形作品);
(3)其他有关著作权产生的证据。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1、盖工商管理部门确认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限申请人为境内法人);
2、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限申请人为境内自然人)或者护照、回乡证、台胞证等旅行证件的复印件(限申请人为境内或者境外自然人);
3、境外商业登记注册机关签发的商业注册文件或者证明的复印件(限申请人为境外法人)。
申请人应当在上述文件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予以签章。
(三)代理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交以及境外(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申请人提出的备案申请应提交代理授权委托书。代理授权委托书应当由申请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员签署。
(四)代理人身份证明
1、加盖工商管理部门确认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限境内工商企业);
2、设立律师事务所或者商标(专利)代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五)合法使用人名单
经权利人授权可以合法使用备案知识产权的所有企业的名单及其他说明。
(六)有关图片
有关合法或者侵权商品的照片或图片。提交的照片或图片应当能够真实和清晰地反映有关知识产权的情况。必要时可随附文字说明。申请外观设计备案的,应提交专利授权的设计图样。
(七)权利争议的说明
限申请人和他人之间已经发生纠纷或者诉讼的情况。申请人可以书面陈述或者提供有关诉讼的起诉状、答辩状、撤销或者宣告权利无效的申请书、答辩书以及有关事项的说明。
(八)侵权嫌疑人名单及初步证据
已掌握的侵权嫌疑人的名单、侵权商品的特征以及能够证明侵权货物存在的初步证据。
(九)其他资料
申请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有关情况。
注:
1、权利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明是必须提交的随附文件。其他文件由申请人视情况提交。
2、随附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将主要内容译为中文。
3、凡未注明复印件的,即指原件。
国内商标检索,商标注册、续展、许可、转让、变更;
国际商标检索,单一国家商标注册,马德里商标注册、续展、许可、转让、变更;
商标异议、复审和撤销。